
据5月4日《山西晚报》报道,太原市日前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的清洁情况定出标准。其中规定,今后凡遇重大节日,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国旗。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重大节日不挂国旗该不该罚
正方:可督促公民尊重国旗
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葛国彦: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重大节日统一悬挂国旗,可以宣扬爱国精神,营造团结氛围,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民凝聚力。这也是国旗法倡导重大节日悬挂国旗的旨意所在。
太原市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临街的大门和楼体悬挂国旗的要求,符合国旗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精神。对不履行责任和违反规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规定的做法,则可起到督促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的作用。对重大节日不悬挂国旗的行为给予处罚,这符合国旗法精神,并不是形式主义。当然,这种惩戒措施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对民众就更具说服力,也可避免随意处罚之嫌。
反方:给予处罚不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高玉:首先,按照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在重大节日,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必须悬挂国旗,而其他诸如临街单位、城镇居民院(楼)等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悬挂国旗,而不是要求必须悬挂国旗,是否悬挂是其权利,政府不应干涉;其次,虽然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对国旗的悬挂和使用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办法,但应当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制定,而不能违反国旗法的规定;第三,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是悬挂国旗的目的,这种目的只有在公民自愿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强制悬挂则有可能缘木求鱼,效果反而不好。
在倡导理性爱国的今天,太原市政府的规定显然欠妥。不过为避免实践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立法部门可以根据国旗法制定“悬挂国旗”的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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